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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2005-11-30 16:32:24

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与送达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要求,保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规范防震减灾行政许可受理与决定送达行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的,必须向市地震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行政许可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市地震局在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设有行政审批地震窗口,是唯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对外窗口,设专人统一受理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地址在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28号石家庄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办公电话:6962848。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四、行政许可申请采用的格式文本,由市地震局向申请人无偿提供。
  五、申请事项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诉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诉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六、市地震局对申请者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都应当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七、将市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复印件形式在审批"窗口"公开,让公众随时进行查阅。


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要求,保证防震减灾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地震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要对申报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无误。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均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凡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对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须在法定期限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文本或证书。

石家庄市地震局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市政府要求,为切实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地震局要设立专门电话、电子邮箱和电子网站,介绍本部门的相关行政审批业务。
  二、市地震局在审批窗口设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信箱,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记录。
  三、及时收集、汇总和回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石家庄市地震局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切实做到实施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
(三)主动听证要向社会公告。
  二、申请听证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申请人要求听证,要在告知其听证权力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申请听证应当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
  三、听证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听证会要提前七日通知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员要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分离;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四)双方提出证据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听证要公开进行;
(七)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石家庄市地震局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和市政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行政被许可人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申请被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被许可人。
  二、被许可人的义务:
(一)严格按要求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二)严格按要求依法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不得私自变更,更不得只报批不执行;
(三)主动接受对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按要求上报有关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的反馈文字材料。
  三、行政执法权力和手段:
(一)执法检查。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普查或抽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应进行行政许可报批而不进行行政许可报批的,以及虽经行政许可,但不遵照执行,或私自改变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开展检查工作,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具体指导下进行。
(二)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至少要有两名以上局行政管理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前往,并出示有关证件。
(三)检查人员要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详细纪录,检查纪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四)公众有权查阅检查纪录。
(五)检查工作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合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检查活动中不得索取和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六)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进行跟踪审查。
(七)严查行政被许可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的申请。
  五、被许可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社会监督
(一)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
举报电话:7852022
信箱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市地震局法规处。
电子邮箱:
he4@eq-he.ac.cn
(二)鼓励对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严格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投诉和举报的问题,要在25日内派人进行调查和查处。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属实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及时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情况。


石家庄市地震局
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行政效能监督检查制度

 
为正确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职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市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的部门和人员遵守本制度。
  二、行政审批工作必须贯彻"公平、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行政效能监督,杜绝行政审批人员遇事推诿、办事拖拉、仗权设卡现象,根除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衙门恶习,真正做到为民服务。
  三、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室负责具体行政审批工作,局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事宜。
  四、固定行政审批办公地点,指定专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局负责行政审批的处室要与有关部门就行政审批工作、管理事项取得联系,及时汇报。
  五、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制度,制作专用的审批表格,明确具体审批时限。
  六、在审批窗口和通过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申请条件、需提供的材料和审批时限,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行政审批工作实行审批管理目标责任制。行政审批人员要熟悉本领域的业务知识,对个人经办的审批业务全程负责,并对管理相对人作好跟踪服务。
  八、审批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轮换时必须有明确的交接手续。
  九、审批工作人员应做好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为管理相对人的申办事宜提供服务。
  十、抗震设防要求行政管理处室定期检查审批工作质量,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奖惩依据计入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对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十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石家庄市地震局
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正确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职责,避免或者减少审批过错的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市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是指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二、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会同抗震设防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办理具体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事宜。
  三、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个人过错责任:
(一)违反审批程序、工作纪律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审批的;
(三)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四)以权相挟、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收受贿赂、索取财物的;
(六)因个人或者技术原因,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凡发生本制度第三条各项行为的,由直接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错误比较严重或者经群众举报查有实据者,调离审批岗位,同时给予行政处分;错误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揭发、检举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抗震设防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将认真受理,并依法查处。

石家庄市地震局防震减灾行政许可资料备案制度

 
为加强防震减灾行政许可监督,强化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监管,保障行政许可和执法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资料系指与本单位、本部门履行防震减灾行政审批职责有关的同级政府、相关单位、部门文件以及在管理、执法活动中产生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二、石家庄市和县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各自建立本级行政审批工作档案,同时履行向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案职责。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震减灾行政审批资料备案事宜,备案工作由各级执法机构归口管理。
  三、下列资料应当备案:
(一)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名称、基本情况和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
(二)行政许可受理人的姓名;
(三)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结果和具体内容;
(四)审批工作人员姓名;
(五)审批日期;
(六)与审批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下列各项应当备案:
(一)确认该项工程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部门(行政机关)和负责人;
(二)负责该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单位和评审负责人;
(四)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号;
(五)与该项工程相关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投标文件。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下列文件也应当备案:
(一)行政处罚主要过程文件及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主要过程文件及复议决定书;
(三)行政诉讼主要过程文件及判决结果;
(四)其他重要执法过程文件。
  六、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年底进行统计汇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统计根据省地震局执法管理机构拟订的细则进行。
  七、符合第三条规定备案项目的,于每月五日前向上级机关备案,其他各项备案内容于每年一月份向上级机关备案。
  八、上级机关接到备案后,应严格审查备案内容,发现错误或者材料不全的,下级机关应当及时补正。对于审查通过的备案材料,归档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文档。
  九、市地震局的行政执法管理机构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的备案材料进行汇总,写出工作总结,报市地震局主管领导和省地震局。

石家庄市地震局防震减灾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为增强防震减灾行政审批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管理相对人公告、公示与防震减灾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宜。
  二、公示事项的各项指标应有国家或政府的法定依据;其它应由管理相对人临时周知的,及时公示。
  三、下列事项必须在单位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办公地点予以公示:
(一)本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和受理方式;
(三)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四)办理许可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
(五)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审定表的示范文本;
(六)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八)投诉信箱、投诉电话;
(九)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负责人;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四、局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人员,要随时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和解释。
  五、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听取和汇总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六、市地震局行政许可内部会审程序:
(一)受理(统一办理窗口):审查、受理--受理人签字盖章--向申请人出示受理文字证明;
(二)做出决定(审批人):审查、决定--决定人签字盖章,复审--复审人签字盖章;
(三)决定送达:送交申请人(统一办理窗口);
(四)存档和许可决定公开(统一办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