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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务
2006-12-12 15:04:51

一、行政审批事项:
    ⒈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批。
    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审批。
二、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审核——现场勘查——办理审批手续——窗口发送
    注:受理和发送均在石家庄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地震局窗口。
    地址:中山东路128号
    负责处室:法规处 电话:0311-87852022
三、申报材料:
    ⒈计委立项批准书
    ⒉《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工程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书》
    ⒊规划范围地形(平面)图和工程项目总平面图
    ⒋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⒌需做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 全性评价的项目,提交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承诺时限:
    ⒈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资料备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送交经评审的地安评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批准确认。
    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审批: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五、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事先征得同意的;
     ㈡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㈢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
     ㈣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责令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不按资质级别及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价的,原评价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