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受理
工程建设单位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申请,报送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部门,报送材料齐全,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部门受理。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
县级以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分类(不在审批时限)
*一般建设工程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直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由设区市级以上地震部门下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
*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一般建设工程中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规定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和地震小区划的工程建设场地由设区市级以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部门下发《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
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自接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地震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评价工作完成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评价单位上报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审,如需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的,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初审后,评价单位上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告通过评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综合评定意见。
省级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部门依据评定委员会的综合评定意见,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表》。
(4)地震安全性评价
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自接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地震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5)评价工作完成后
评价工作完成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评价单位上报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审,如需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初审后,评价单位上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进行评审。
报告通过评审,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综合评定意见(未通过评审的评价单位重新评价)。省级地震部门依据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的综合评定意见,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表》,由省地震局有关部门直接寄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地震部门。
(6)出据审批结果
县级以上地震部门审批由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7)审批需报送材料
*立项批准书 *《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表》 *规划范围地形(平面)图和工程项目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需做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 全性评价的项目,提交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8)审批承诺时限 *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资料备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送交经评审的地安评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批准确认。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审批: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9)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责令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款。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不按资质级别及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价的,原评价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批权限
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
*负责全省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负责《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5)规定的甲类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和审批。
*受中国地震局委派负责对跨省(市)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负责对省内国家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委派相关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
*负责本辖区除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工作。
*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受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县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
*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 |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
工程和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应进行地震安
全性评价。
*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表》给出的类别划分和指标的建设工程,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表
|
工程类别 |
工程项目名称 |
指 标 |
|
交
通
工
程 |
干线铁路、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地下铁路 |
全部 |
|
地方铁路、支线铁路 |
长度30km及以上 |
|
设区市铁路枢纽建设工程或者技术改造工程 |
改造投资额0.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
|
城市高架路、轻轨铁路、大型立交桥 |
全部 |
|
铁路和公路的大型桥梁、大型立交桥、大型隧道 |
全部 |
|
港口 |
年吞吐量1×106t及以上 |
|
Ⅱ类以上飞机场 |
全部 |
|
通
讯
工
程 |
国际通信工程、国际卫星地面站工程 |
全部 |
|
长途电信、长途微波通信枢纽工程 |
全部 |
|
设区市大型邮电、通信设施 |
投资额0.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
|
设区市广播、电视控制及发射工程 |
全部 |
|
水
利
、
电
力
工
程 |
水库 |
蓄水量1×108m3及以上 |
|
城市上游一级挡水工程 |
全部 |
|
设区市引水主干线 |
全部 |
|
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
全部 |
|
水电站 |
装机容量200mw及以上 |
|
热电厂 |
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800mw及以上 |
|
送、变电工程 |
220kv及以上 |
|
煤气、天然气及石油液化工程 |
日供气3×105m3及以上 |
|
次
生
灾
害
工
程 |
输油、输气主管线 |
全部 |
|
炼油厂 |
年产5×105t及以上 |
|
石油存储设施 |
库容5×104m3及以上 |
|
设区市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工程 |
全部 |
|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 |
全部 |
|
存有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中型实验室、仓储工程 |
全部 |
|
|
存有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设工程 |
全部 |
|
重
要
社
会
建
筑
工
程 |
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 |
全部 |
|
普通医院、疗养院 |
500张床位及以上 |
|
新建高等院校场址 |
全部 |
|
大型影剧院 |
全部 |
|
体育馆 |
5000座观众席及以上 |
|
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
单体永久性建筑面积2×104m2及以上 |
|
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 |
全部 |
|
设区市各类防灾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全部 |
|
高层建筑 |
坚硬、中硬场地80m及以上,
中软、软弱场地60m及以上 |
|
工业设施 |
大型工业企业、矿山 |
全部 |
|
注:1、表中所列各类工程项目,如无特别指出的,均为新建工程;
2、表中所称投资额度均指有形资产投资部分。 |
|
|
|
|
*改建、扩建工程的新增规模、或者新增加的生产能力达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表》规定指标的,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位于GB 18306—2001附录A和附录B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应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和区域
下列城市和区域应开展地震小区划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位于GB 18306—2001附录A标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参数0.15g及以上区域的中型城市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型城市*新建开发区
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表
|
序号 |
实施
主体 |
行政许
可事项 |
依据(具体条款,发布时间,文号) |
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的具体条款 |
|
1 |
石家庄市地震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第94号令,1997年12月29日发布)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2001年11月15日发布)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第7号令,2002年1月16日)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人大第29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省人大第63号公告,1995年12月26日)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1]第17号令,2001年11月5日)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石家庄市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1997]156号文件,1997年10月14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石家庄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0]79号文件,2000年7月31日)第十四条第六款、第十九条第十款。 |
条件:1、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向市地震局提交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2、不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按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能自行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要求。涉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1、2、3款;《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2、3款;《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石家庄市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程序:《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九条第2、3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石家庄市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石家庄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0]79号文件,2000年7月31日)第十四条第六款、第十九条第十款。
期限(15日):《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2 |
石家庄市地震局 |
地震观测台站保护范围内新、扩、改工程建设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94号,1997年12月29日)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0号令,1994年1月10日)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人大第29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第十五条;《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1998}第7号令,1998年8月13日)第十四条。 |
条件:新、扩、改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危害的,按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准予建设。
条件、程序涉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0号令)第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五条;《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
|